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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某火锅店“青花椒”商标维权案在成都二审宣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赔3万元,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上诉
2016-2018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受让、注册取得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均含“青花椒”文字。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9月,该公司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擅自在店招使用“青花椒”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12月18日,成都中院作出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被告五阿婆火锅店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二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该火锅店标识中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件意义
本案对于诸如“青花椒”这类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如何认定侵权提供了参考。四川高院指出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对于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四川高院认为侵权认定应当结合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和被告的主观意图,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权,并受法律保护,但是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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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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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机构
*2018-2019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机构
*中华商标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