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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将至,又到了开学季。今年,清华大学迎来了一位不寻常的学生——中国首个人工智能学生“华智冰”。据“华智冰”研发团队介绍,“华智冰”正在进行第一阶段的数据包学习,未来将会自主学习并实现自行生活。
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早已凭借其强大的作业能力取得了傲人的成绩,然而,其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存在争议
是否具有作品属性?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不满足作品必须是由自然人或法人所创作、具有创造性这两个条件
人类对作品的创作是一个复杂精妙的过程,是“知识储备”与“灵机一动”相互碰撞的产物。而人工智能生成物虽然能满足前一个条件却无法满足偶然性的“灵感”要件,即意欲表达自身思想的意志
人工智能可以进行运算但是不会进行思考,遵循数理逻辑但不具备自然人或法人的理性。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更没有自然人非理性的情感机制。因此,人工智能不具备著作权法上作者的“人格”特质,其生成的内容也不具备创造性,而创造性是人类特有的能力,是人区别于物的根本属性之一
“工具论”的合理性
虽然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满足作品的“智力成果”要件,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就目前部分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而言,本质上是创作者借助人工智能这一工具进行创作,而生成物是人意志发动的结果,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因而是人的意志的产物
因此便有人认为参与创作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但既然从内容本身无法分辨究竟出于人工智能还是自然人或法人,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必要去进行分辨吗
而且倘若各类潜在的作品组合被穷尽并以著作权法加以保护,无疑将使实力雄厚的科技企业依仗自身技术“批量生产”,进而间接导致知识垄断
进一步说,人工智能是“人”创造的“工具”,倘若对其生成物事无巨细地加以著作权保护,难免有心之人利用其高产恶意抢占潜在的创作空间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生成物从本质上不能满足作品条件,但是部分人工智能生成因为内容很难分辨,实际上可以冒充人类的创作而得到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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